中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基本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坚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遵循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突出抓好发展党员两个关键环节,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防止片面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防止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加强对党外群众的教育。
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辅导员、学生党员的宣传动员作用,深入学生群体,利用好新生入学教育等关键节点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学生对党的认识。对于有入党愿望要求的学生,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
(一)符合申请入党条件。1.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5.按期交纳党费。
(二)入党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学院全日制学生应由本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入党申请,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交党组织。
第六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
(一)审看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指定专人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看申请人年龄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党的认识和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并及时做好情况登记。
(二)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与入党申请书一并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
第七条 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原则上三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基本条件应符合:1.有积极端正的入党动机和入党意愿;2.思想政治觉悟高,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理论知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3.道德良好,师生评价高,在团支部民主评议得票不低于50%,团员评议为“优”或“合格”;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积极踊跃;5.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未因上课缺勤、寝室内务卫生及其他违纪等情况受到通报以上处分;6.入学以来必修、限选课无挂科,或曾有不及格科目但已补考通过。吸收二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当是共青团员。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学生采用共青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
1.群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由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由支委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具体步骤是: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情况,全体团员以民主评议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2.支委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决定。推荐、推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确为优秀者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现为入党积极分子,但在考察期内受到处罚或处分的,应调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上级党委公示、备案
(一)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
(二)公示无问题的,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
(三)上级党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学院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及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九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基层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当及时指定一至两名党内生活经验丰富、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至少每季度了解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培养教育。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实际,采取经常性地谈心谈话、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有针对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国史校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开展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按照学校党校统一组织,学院党委采用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需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培训结束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成绩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集中培训、违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纪律、参加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组织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注意是否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等,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情况汇报。
(三)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应做好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因个人原因导致中断培养考察6个月及以上者,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不再被承认,需重新推选。
(四)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分析。 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基层党委每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分两次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情况备案报告》。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条件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被推荐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工作由各党支部组织。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条件为:
1.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2.入学以来必修、限选课无挂科,或曾有不及格科目但已补考通过;3.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未因上课缺勤、寝室内务卫生及其他违纪等情况受到通报以上处分;4.操行评定成绩良好,群众基础良好,党内外考察无异议;5.经政审,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历史、现实表现及本人经历均清楚。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通过党员、群众的评议。
(一)要明确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严格执行评议方法。党支部要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半数。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也可分别进行。入党积极分子要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后要组织填写推荐表,认真准确统计推荐结果,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三)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对发展对象人选中重新入党、有过违纪违法行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近亲属等情况的,提前报上级党委审查。
第十三条 报基层党委备案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备案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
第十四条 党委审查、公示
基层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手续是否完备等。基层党委形成书面备案意见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发展对象人选只有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一)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 继续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另外指定,但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要及时重新确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一)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发展对象要求函调直系亲属及至少两位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函调或外调材料须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的认定结论,同时注明是本人主动说清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经调查已经清楚的问题和尚未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严把政治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审查不合格,不能发展入党:1.不具备共产主义觉悟,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纪违法;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5.道德品质不好、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开展集中培训
由山东大学党校负责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
对政审合格且经过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综合审查其所有材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情况介绍,对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将发展对象全套材料及党支部审查意见报学院党委预审。审查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群团组织推荐意见;4.支委会相关会议记录;5.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备案情况;6.思想汇报;7.关于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8.政审材料;9.参加集中培训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预审
(一)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阅,重点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二)经党委会讨论,形成书面预审意见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学院党委一般应在接到材料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召开支部大会前,支部对接收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规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支部大会讨论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后,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主要程序为:1.发展对象汇报有关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二)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
(三)公示无问题的,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支部大会通过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2.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3.表决结果;4.通过决议的日期;5.支部书记签名。经支部大会表决同意的,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学院党委收到党支部关于审批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及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对拟审批的预备党员在所属党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三)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四)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五)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报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学院党委作出同意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及时将基层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入党宣誓
基层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基层党委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党员代表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考察
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考察人至少每季度考察了解一次预备党员思想状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一)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回顾总结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努力方向,表明决心。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明。
(二)出国(境)学习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审查
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所在党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小组意见、预备期间培养考察情况以及预备党员有关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一)延长预备期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5.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纠正的;6.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一)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
(二)党支部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求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主要程序为: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5.报上级党委审批。会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时上报有关问题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委审批
(一)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二)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延长预备期的,写明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谈话宣布
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由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向其说明未被批准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党支部及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材料归档
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部门保存。基层党委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党支部要切实按照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每年年初按照学院党委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并报上级党委审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学院党委将定期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上级党委统一印制下发,不可自行印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中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适用于学院各学生党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